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蔡京京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2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以遇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蔡京京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27號強盜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觀其迴避聲請狀所載原因,無非以承辦該案之合議庭法官於審理上有違法不當之處,而認承審法官於執行職務時有偏頗之虞云云。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仍繫屬於承審法院,而現承辦該案件之法官,尚未為裁判之宣告而言。準此,上開聲請迴避案件即本院10
5年度上訴字第927號案件,業已於107年12月27日宣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可稽,則該案件既已審理終結,脫離本院之繫屬,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