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聲請人 梁有墩 代理人 楊柏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李秉翰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7,7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8人×10份=7,74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名下2000年出廠、1988CC、福特六和之汽車1部,現市場交易價格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9年2、3、4月之薪資明細表。
四、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五、現租屋處面積為何?共有幾人居住?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受扶養人張○倩、張○棋,居住於何處?
六、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107年3月9日至109年3月8日)。
七、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八、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九、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一、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受扶養人張○倩、張○棋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三、聲請人於國泰人壽之保單,其解約價值(即如終止該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所可領取之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請具體說明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