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23號被告 鄭淑卿 原告 傅顗丞 與上列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答辯書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提出具體答辯理由及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前段、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答辯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說明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是否確為被告所簽定,其承包廠商究為訴外人景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或原告。
二、請說明原告主張工程追加減帳之項目及金額,是否業經被告同意。如僅部分業經被告同意,請就各該項目條列陳明。
三、請說明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及工程追加減帳記載之項目,是否均已完成。倘有未完成或有瑕疵,請一併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