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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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 賴明玲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被告 賴瑩瑛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11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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