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4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林佳儀 (即 林鴻明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4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林佳儀 (即 林鴻明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