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8月3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登記(登記簿第31冊第9頁第474號)。
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11次及第1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4條規定(詳如條文對照表)。另興國管理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因多項條文已不符修正後公布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外,且該組織章程之內容均已含括於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內,經董事會第4屆第11次會議決議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及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在案,有教育部99年8月23日台高(四)字第0990141324號函附卷可稽,聲請人所為變更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依私立學校法第10條規定,本屬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而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既經本院核准變更,且其董事會組織相關事項復經記載於捐助章程內而隨之生效,則其變更捐助章程前之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廢止,顯無由法院另為處分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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