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854號聲請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後壁鄉後廍村五鄰後廍四十八號之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後壁鄉後廍村5鄰後廍48號之3)於民國97年1月21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80號裁定選任為甲○○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8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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