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7號
原 告 鄧有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複代理人 曹維熙
被 告 林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4時續行
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
人 王秀齡 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得逕予查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住居所),俾本院於第一審即對受讓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通
知,以維受讓人權益(民事訴訟法第254條4項及立法理由參照)
。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