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陳李冬色 代理人 陳叶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10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3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洪翊學┌─────────────────────────┐│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84-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85-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000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84-NX-000000-0│1│509│││行股份有限公司││││├──┼────────┼───────┼──┼──┤│000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85-NX-000000-0│1│562│││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