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江兆權 被告 劉雅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436號(原103年度交易字第27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本良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