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611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劃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應將犯罪事實第3、4行更正為「臺北縣○○鄉○○○段楓子林小段148地號土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