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利維鈞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923元(計算式:45.97×15900=73092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