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惠玲
陳皇邑 陳重安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8,03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8,776.06㎡×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00元=9,388,030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4,522,05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941元、209,796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