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異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諮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諮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叁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