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15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判決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5月15日以98年度聲字第140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固經本院於98年3月27日以98年度易字第58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15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該15罪之應執行刑,前揭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均當然失效,併此敘明。
㈡揆諸前開說明,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15罪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及編號11至15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12.08│97年8月底某日│97.06.26│├──────┼────────┼────────┼────────┤│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2152號│字第31586號│字第22258號等│├───┬──┼────────┼────────┼────────┤│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14號│97年度易字第3848│98年度上訴字第│││││號│508號││├──┼────────┼────────┼────────┤││判決│98.01.22│98.01.20(聲請書│98.03.26│││日期││誤載為98年1月23││││││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14號│97年度易字第3848│98年度上訴字第│││││號│508號││├──┼────────┼────────┼────────┤││判決│98.02.16│98.03.05│98.03.26│││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68號│執助字第840號│字第2737號│└──────┴────────┴────────┴────────┘┌──────┬────────┬────────┬────────┐│編號│4│5│6│├──────┼────────┼────────┼────────┤│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6.26│97.08.22│97.08.30│├──────┼────────┼────────┼────────┤│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2258號等│字第22258號等│字第22258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508號│508號│508號││├──┼────────┼────────┼────────┤││判決│98.03.26│98.03.26│98.03.26│├───┼──┼────────┼────────┼────────┤│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508號│508號│508號││├──┼────────┼────────┼────────┤││判決│98.03.26│98.03.26│98.03.26│││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37號│字第2737號│字第2737號│└──────┴────────┴────────┴────────┘┌──────┬────────┬────────┬────────┐│編號│7│8│9│├──────┼────────┼────────┼────────┤│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月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9.12│97.09.21│97.09.22│├──────┼────────┼────────┼────────┤│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2258號等│字第22258號等│字第22258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508號│508號│508號││├──┼────────┼────────┼────────┤││判決│98.03.26│98.03.26│98.03.26│││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508號│508號│508號││├──┼────────┼────────┼────────┤││判決│98.03.26│98.03.26│98.03.26│││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37號│字第2737號│字第2737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0.04│97.07.02│97.07.04│├──────┼────────┼────────┼────────┤│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2258號等│字第1232號等│字第1232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582│98年度易字第582││││508號│號│號││├──┼────────┼────────┼────────┤││判決│98.03.26│98.03.27│98.03.27│││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582│98年度易字第582││││508號│號│號││├──┼────────┼────────┼────────┤││判決│98.03.26│98.04.27│98.04.27│││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37號│字第2970號│字第2970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8月初某日晚│97年8月28日下午2│97年9月30日晚間9│││間某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32號等│字第1232號等│字第1232號等│├───┬──┼────────┼────────┼────────┤│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582│98年度易字第582│98年度易字第582││││號│號│號││├──┼────────┼────────┼────────┤││判決│98.03.27│98.03.27│98.03.27│││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582│98年度易字第582│98年度易字第582││││號│號│號││├──┼────────┼────────┼────────┤││判決│98.04.27│98.04.27│98.04.27│││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70號│字第2970號│字第2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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