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4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4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4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24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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