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林庭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8日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對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元及請求14萬元及自簽立合約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48,201元(計算式:1,800元+14萬元+簽立合約日112年4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3月18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