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43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告 蔡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4月18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科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