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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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OIHWEIXUAN(中文譯名:蔡慧萱)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CHOIHWEIXUAN之護照號碼記載,應更正為「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CHOIHWEIXUAN之證照部分,僅記載居留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漏為記載護照號碼為A00000000號,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