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3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宜榛 即 劉宣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