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需要撫養照顧家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之直系血親,得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乙○○係被告之母,乃直系血親,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其自得為被告聲請交保,先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82號,後改分為99年度簡字第1074號),前於民國99年6月
2日由本院依法執行羈押在案,惟其業於99年7月19日因另案發監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緝字第744號),此有前科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被告現乃在監受刑人,聲請人猶提出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