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因準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本件有被害人指述、扣案刀子1把等在卷可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居無定所,曾經本院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繼續進行追訴及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5月17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