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791號
原 告 臺南市麻豆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孔慶瑤
訴訟代理人 黃士庭
林德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盈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