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 鍾菊如
盧耀錦 盧耀棠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冠群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