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8號被告 何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