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勞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勞小調字第3號原告 沈睦傑 被告 陳志光
李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給付工資,依卷附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被告2人之住所分別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1、新北市○○區○○路1段5巷22之1號,均非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