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657號原告 林猷強 上列當事人被告 陳柏宏 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宏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李進源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被告陳柏宏部分視同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1萬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6,600元。
㈡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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