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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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蔡宗佑 被告 周奕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