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 張倫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品証汽車商│臺灣銀行南│106年3月24日│47,500元│AK0000000││││行 許若穎 │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