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45號原告 徐韻琴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惠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被告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敏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