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張金花 被告 鍾睿瑜 上列被告鍾睿瑜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