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李佩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除權判決附表支票號碼「AJ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AI0000000」等語。惟查,聲請人於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支票號碼即誤為「AJ0000000」,本院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載支票號碼為「AJ0000000」,報紙所載亦為「AJ0000000」,故本院除權判決附表記載支票號碼「AJ0000000」,無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不符合更正之要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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