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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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雙向法庭(二)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