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上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世丕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