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11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主文原判決撤銷。甲○○明知為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