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上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附民字第六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審檢察官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就該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其上訴,從而上訴人對附帶民事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
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