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傳見成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傳見成因犯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等叁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傳見成因竊盜、偽造有價證券、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陳榮和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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