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及竊佔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