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勞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莊湘惠
陳士甄 即 陳雅玲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成興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提起上訴(由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受理),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審查決定書、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等財產收入明細表影本各一分(見本院卷第9至28頁),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