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交附民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82號上訴人 李金寶 法定代理人 陳年恭 上訴人陳年恭上訴人 陳文明 上訴人 李坤益 上訴人 陳妹秀 上訴人 施陳梅英 被上訴人 盧垂鼎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之請求無理由,請求駁回上訴。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盧垂鼎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1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原審依前揭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一定之金額及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