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34號聲請人 吳宗霖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51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本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78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7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當日確實有不在場之證明,原確定判決卻依告訴人之指證而草率判決,未本於公平正義之原則,調查確實新證據,爰聲請本件再審以符法制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78號刑事(原審101年度訴字第8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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