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金富
古政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99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皆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院已於審判程序詰問共犯在案,前揭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又被告甲○○、乙○○分別因妨害性自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殘刑1年1月又22日,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
107年2月6日執行,此有執行指揮書影本2紙附卷可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