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調整契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忠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柯淵波 律師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5年4月6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取消。
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應具狀陳報新任院長(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