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魏碧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緩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肆台、計算機貳台、倍數表壹張、簽注單拾伍張及帳單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魏碧雲因犯刑法第268條及第266條第
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3年度速偵字第334號為緩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送請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21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之傳真機4台、計算機2台、倍數表1張、簽注單15張及帳單1張,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魏碧雲因犯刑法第268條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以103年度速偵字第334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3年3月6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21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5年3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而扣案之傳真機4台、計算機2台(見偵卷第12頁之「103年度保字第189號」扣押物品清單)暨倍數表1張、簽注單15張及帳單1張(見警卷第11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係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9頁),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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