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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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即被告 侯勝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勝荃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六腳鄉○○村○○○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法官可以讓我出去,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侯勝荃因涉犯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合法送達傳票後未遵期到庭,為警拘提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裁定交保,嗣經本院合法通知仍不到庭,再經拘提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加重竊盜犯行,再依卷內資料,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難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2月1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被告及得為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本案已於105年3月25日宣判,認如命具保及限制住居,亦足確保本案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即可替代羈押之處分,故認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然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六腳鄉○○村○○○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