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燕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被告燿昇工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守舜 上列被告劉守舜因104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背信案件,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依達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