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一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