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 陶素瑟
張巧韻 張漢平 陳德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邱文陽 被告 張邦慶
張邦廉 被告 滕嗣棟蔡榮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補正法定代理人曾國基承受訴訟後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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