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調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調字第497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及同段2249、3246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上開土地、建物地籍異動索引(姓名完整版)。
二、依前開調取資料補正起訴狀當事人姓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