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聖傑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李春穆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裕民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劉芳汝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楊至剛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 富春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理人 陳怡君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本院職權調查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名下無財產,堪認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彥輝